一、 租船 或訂艙的責任
根據《2000年通則》 規(guī)定 , CFR 合同的賣方只負責按照通常條件 租船 或訂艙,使用通常類型的海輪(或內河輪船),經慣常 航線 ,運至目的港。因此,買方一般無權提出關于限制 船舶 的國籍、船型、船齡或指定某 班輪 公司的船只等要求。但在實際業(yè)務中,若國外買方所提上述要求,能夠辦到,也不增加費用的情況下,可以考慮接受。
二、裝卸費用的負擔
在 班輪 運輸的情況下,運輸費用包括裝運港的裝貨費用和目的港的卸貨費用,卸貨費用由賣方負擔。但是,如果采用租船方式運輸,則需在合同中訂明卸貨費用由何方負擔。 規(guī)定 的方法,可以在合同中用文字具體說明,也可采用 CFR 術語 的變形來表示。 CFR 術語 的變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CFR班輪條件(CFR Liner terms),指卸貨費用按班輪條件處理,由船方負擔;
CFR艙底交貨(CFR Ex ship’s hold),指買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吊卸到 碼頭 的費用;
CFR吊鉤交貨(CFR Ex tackle),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吊至船邊卸離吊鉤為止的費用;
CFR卸到岸上(CFR Landed),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費用。
三、關于裝船 通知
按CFR訂立合同,需特別注意裝船 通知 問題!2000年通則》規(guī)定,賣方須給予買方關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充分通知。以便買方為收取貨物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根據請求提供買方為辦理保險所必需的信息。據此,可以理解為,若買方不提出請求,賣方沒有為對方辦理保險而主動發(fā)裝船通知的義務。但是,某些國家法律規(guī)定,不負責辦理運輸保險的賣方須及時向買方發(fā)出裝船通知,以便買方辦理貨運保險。若賣方沒有這樣做,則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應由專門負擔。因此,在 FOB 或CFR合同情況下,除非已確立了習慣做法,否則,應事先就有關裝船通知問題達成約定。如未約定,也無習慣做法,還應及時發(fā)出裝船通知。(來源:世貿人才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