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提出終止合同的,不得要求服務期賠償
咨詢問題:
我是一名廣告公司的員工,與公司簽訂了三年合同,去年公司派我去國外培訓,簽訂了五年期合同,今年合同到期,單位與我終止勞動合同,但是單位卻還要我承擔未滿服務期的二年培訓費,對嗎,請指教,謝謝!
咨詢答復:
你好,首先要明確的是勞動合同期限與服務期限并不是同一法律概念,勞動合同期限是雙向約定的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限,而服務期限是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后與勞動者的約定。 勞動合同期限滿時,服務期限并不一定同時屆滿。但是如果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賠償服務期損失。對此,《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滬勞保關發(fā)〔2002〕13號)第六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當事人按照《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約定的服務期限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由用人單位終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
因此,單位的要求是不對的。
![](http://www.adjpcorporation.com/upload/201403/25/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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