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接線員嚴重違紀被辭 訴求復職被駁回
眾所周知,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在一般情況下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勞動法》對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北京市宣武區(qū)人民法院近日對懷孕接線員擅給客戶停機被開除告單位求復職案件判決表明,勞動法關于女職工孕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并未包含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情形,說明懷孕不是勞動合同的保護傘。
2006年1月,劉女士與某公司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劉女士到移動公司某客戶投訴中心工作。7月6日,劉女士在工作期間與投訴客戶發(fā)生爭執(zhí),盛怒中劉女士給該客戶發(fā)短信進行騷擾,并擅自用鄰座同事的手機給該客戶辦理了停機。事后,公司責令劉女士寫下保證書。6天后,某公司對劉女士做出了除名決定、并與之解除了勞動關系。
劉女士隨之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支付保險費、全額發(fā)放6月份工資及7月1至10日工資、加發(fā)經濟補償、支付防暑降溫費、承擔產前檢查費用。仲裁委員會在裁決某公司支付劉女士6月、7月的工資、加發(fā)經濟補償金后駁回了劉女士的其他請求。
劉女士稱《保證書》系在他人利誘、脅迫下書寫,非本人真實意思,且單位對其除名時她已懷孕三個月,認為公司對她的除名決定屬無效,將某公司起訴至宣武區(qū)法院,要求法院判定除名處理決定無效,恢復她與公司的勞動關系。
法院審查了某公司關于《合同制員工管理辦法》,辦法規(guī)定員工違反通信紀律和操作規(guī)程,造成通信阻斷,后果比較嚴重的,中心將隨時以書面形式向員工所屬公司提出解除工作關系。某公司堅決否認曾對劉進行過利誘和脅迫。
宣武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根據劉女士自行書寫的《保證書》可以證實,劉確實存在違反勞動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的情形。劉雖稱該保證書系在利誘、脅迫下所書寫,但沒有提供相關證據。劉女士被除名時雖處于孕期,但勞動法關于女職工孕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并未包含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情形。因此,法院判決某公司在支付劉2006年6月及7月的部分工資和經濟補償金后,駁回了劉女士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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