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銀行國際結算業(yè)務中的電索與航索(信索)問題, 信用證 各方當事人都不太重視。也許有的貿易商認為,此條款是開證銀行、償付行與議付銀行之間的事,與己無關。實務中,有的通知銀行和出口商在審證中,對此條款竟連看一下也都省略了。
在各種國際結算書籍中,對于索匯條款的理解大都浮于表面,只做一些字面上的解釋,很少見到深入的分析。所以多數(shù)當事人認為索匯條款是開證銀行內部工作上的安排與分工,與己關系不大,因而不夠重視。其實在 信用證 業(yè)務中,無論電索,還是航索,都與各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休戚相關,不能掉以輕心。
信用證 項下 國際貿易 結算業(yè)務中的電索,是指信用證有條款規(guī)定,議付銀行(出口地銀行)在收到受益人(出口商)交來信用證項下的全套單據議付后,在“ 單證 一致、單單一致”的條件下,有權向開證行或其指定銀行,用電訊的方式索回貨款,航索,則是指議付銀行收到該信用證項下的全套單據議付后,有權向開證行用航空郵寄的方法索取貨款。由此可見電索和航索的區(qū)別,僅在于議付銀行(出口地銀行)采用何種方式向開證銀行(進口地銀行)索回貨款。而此一付款保證,開證行已經在信用證條款中作了明確承諾。
航索有多種方法,一是采用郵局的航空掛號信件,二是其他快郵方式,如,DHL、EMS或者FE等。所謂電索,也有多種方法,如采用電報(CABLE)、電傳(TLX)或者是SWIFT(環(huán)球銀行金融電訊協(xié)會)等。近十余年來,多數(shù)銀行采用SWIFT電訊,此一方式具有速度快、準確性強、操作規(guī)范及安全方便等特點,而廣受銀貿各方的歡迎。
信用證中的電索條款表面簡單尋常,但其中卻有不少值得注意的地方。如果不是長年從事國際結算業(yè)務的人,很難說出一個所以然來。一般來說,信用證中索匯條款所使用的貨幣,是依據貿易雙方約定的幣種決定的。如果是美元,美元的國際清算中心在紐約。進口國銀行所在地如在美國以外的國家或城市,他們往往將美元清算中心放在紐約。于是,開證行就在信用證中規(guī)定了這樣一個條款,要求議付銀行(出口商銀行)在索取貨款時,不必向開證行直接索償,而是要求其向它的紐約賬戶行電報索匯(當然,也有的開證行規(guī)定,議付行可以向開證行本身、付款行或別的賬戶行電報索取)。除此之外,如果是日元作為支付貨幣,其清算中心自然是在東京;如果是港幣,也就在香港等,不一而論。
因而,信用證中的償付條款往往是這樣打的:“INREIMBURSEMENT:YOU AREAUTHORIZED TO REIMBURSEYOURSELF FOR THEACCOUNT OF YOURNEGOTIATION BY DRAWINGAS ARRANGEMENT ON OURACCOUNT WITH STANDARDCHARTERED BANK NEW YORKUNDER SWIFT ADVICE TO USWITHOUT ANY CHARGES ONOUR PART”(償付辦法:茲授權貴行索償議付金額,按約定辦法,請向標準渣打銀行紐約分行我賬戶內支取,SWIFT電報通知我行,費用由貴方承擔)。信用證中的稱渭“YOU”(你方),是指出口國的議付銀行。
一般來說,如果信用證中規(guī)定出口地銀行(議付行)有權向償付行電索貨款,出口商就能較快地收到貨款。通常情況是在議付行發(fā)出索匯電的當天或次日(當然,逢假順延),償付行就能將該款項劃入對方的賬戶。也就是說,在當前我國多數(shù)銀行對信用證項下的貿易結算仍采用收妥結匯辦法時,如果采用電報索匯,受益人就能在向出口地銀行交單議付后的一二天內收到貨款。換言之,采用電索方式,出口商能較快地取得貨款。
而信用證中如果規(guī)定為航索的話,那么受益人(出口商)收到貨款的期限往往要延后一個時期。因為對方付款的時間一般要加上從出口國的議付行到進口國開證行的郵程(即所謂“在途時間”)。此外,進口國開證行收到單據后,還有一個“合理的工作時間”,這個工作時間,《UCP500》規(guī)定為“七個工作日”。因而,如果信用證規(guī)定為航索,出口商真正收到這一筆信用證項下的出口貨款,一般要在交單后大約十佘天到半個月以上,這一段時間,都被認為是一個“合理的收匯時間”。
從上述二種索匯方式不難看出,如果信用證規(guī)定為電索,受益人(出口商)能較早地拿到貨款;而如果采用航索,則要等到交單后十至二十天才能取得貨款。
不言而喻,在當前國內多數(shù)議付銀行仍沿用收妥結匯的政策下,采用電索方式對出口商較為有利。但是在實務中,我也曾聽到某些出口企業(yè)財會人員這樣說,采用電索方式結匯雖有周期短、收匯快等好處,但是也不盡然,償付行也不是白做的,出口商的銀行費用無形中也會增加。此話說得有理。一般說來,償付行收取的費用都有固定費率,各家銀行標準不一,大約在15美元至25美元之間?墒,我們也應當看到問題的兩個方面,即采用電索方式結匯,雖然要增加一點銀行費用,可是出口商卻提前取得貨款,如果算上早收款期間的利息,貨款能提早進入受益人的賬戶,則更有利于出口商的資金周轉。這樣細細算來,采用電索雖增加了若干費用,對于出口商來說還是劃算的。
還有另一個因素出口商也必須考慮到,信用證項下的貿易結算如果采用電索,因為償付行是看不到信用證項下單據而履行付款義務的,所以它的付款不是根據“ 單證 一致”條件履行付款,而只是依據議付行的指示付款。因此,假如開證行收到信用證項下這套單據時,發(fā)現(xiàn)“ 單證 不符”,開證行有權向償付行索回這一筆已經付出的貨款。因而,償付行還能夠將這一筆已經劃出去的貨款再從議付行的賬戶中追索回來。
所謂議付,就是“有追索權的付款”,議付銀行也因之有權再從出口商的賬戶里,劃回這一筆已經付出的款項(當然,是連本金帶利息一起追回)。
顯而易見,信用證項下 國際貿易 結算中的電索和航索有諸多利弊得失,貿易各方當事人在信用證業(yè)務操作之前都必須要考慮周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