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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會的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在展出地海關辦理展覽品進口申報手續(xù)。從非展出地海關進口的展覽品,應在當?shù)剡M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xù)。
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申請進口展覽品時,應向海關提交展覽品清單,清單內容填寫應完整、準確,并譯成中文。
展覽品應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如需延長復運出境期限應報經主管海關批準,延長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舉辦為期半年以上的展覽會,應由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事先報海關總署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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